据无锡日报报道,物业公司抱怨收不到物业费、无法开展正常服务,小区居民抱怨物业服务不好、物业费交得冤……今后,这种物业管理的恶性循环现象将得到有效解决。昨从无锡市物管协会举办的专题报告会得悉,新修订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部新《条例》对小区车位出售出租、公共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等问题是如何规定的?公共维修基金怎样有效使用?对不交物业费的“老赖”有什么约束性规定?针对这些热点问题,参与条例修订的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刘克希特意来锡,进行了权威解读。
关键词车位车库
【变化一】小区车位、车库不能只售不租
一面是小区地下车库停放的车辆寥寥可数,一面是小区道路上、绿化带上车辆乱停,停车难一直是物业管理的一大难题。
刘克希介绍,对于有产权的可售车位,新《条例》并不禁止开发商全部或大部分出售,只要符合双方约定。但目前的问题是,很多小区车位卖不掉,而开发商拒不出租,导致资源大量闲置。新《条例》对此做出了全新的规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租金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拟出租车位少于要求承租的业主户数时,应采取抽签等公平方式决定,每户限租一个。新《条例》还制定了处罚条款:对未出售或附赠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只售不租的,最高可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此外,在满足业主购买和承租需求后还有多余车位的,可以出租给业主以外的使用人,但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变化二】人防工程的车位最多租三年人防工程的停车位不得出售,只能出租。有些开发商为回笼资金“变相出售”,硬性规定停车位租赁合同必须二十年一签。
新《条例》要求,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租赁期限超过三年,且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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