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公共维修资金
【变化一】六种情形可应急提取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根据国家规定,动用这笔钱,必须符合两个“三分之二”条件,即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才能使用,程序繁琐。特别是一些“空关”率比较高的小区,想要通过两个“三分之二”条件,根本不现实。如果发生紧急情况怎么办?
新《条例》明确了应急之法:包括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以及危及房屋安全的其他情形在内的六种情况,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复核后进行应急处置。
【变化二】八成以上维修资金可存定期让公共维修资金“钱生钱”是新《条例》的一大亮点。据悉,由于不少建筑尚在保修期内,该资金使用率非常低,大量的资金以活期形式沉淀在银行。新《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申请,将不低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百分之八十的款项转存为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业内人士称,此举可使小区维修资金利息收益增值不少,为今后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换提供有力的资金来源。
关键词物业费
【变化一】不交物业费,房产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物业服务“收费难、难收费”已成为制约物业行业发展和为业主提供更加优质服务的瓶颈。新《条例》针对这一现象,规定“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这意味着房产过户时若物业费尚未结清,业主将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新《条例》同时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小区内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这一条有两个新意,一是明确了法律赋予业主委员上门催交物业费的职能,业主委员会从此可以名正言顺地履行这一职能;二是明确规定可在小区内公示“老赖”名单,而以前此举具有一定的争议性。据悉,目前很多小区的物业费收缴率不高,欠费直接影响物管企业的服务质量,也侵害了诚信的交费业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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