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楼市虚假宣传多 细数房产行业六宗罪

来源:地产中国网 2013-03-15 12:52:00

中国人的恋房情结自古有之,房子不仅算是大宗商品,更是一个温馨的家。因此,国人对房产领域的维权也屡见不鲜。

过去的一年,重庆房地产行业的维权情况如何,市民们最为常见的投诉现象有哪些?日前,重庆晚报记者在采访我市工商部门、房地产行业人士时发现,虚假宣传和违规收取定金成为近年来房地产行业投诉的热点。

承诺却不兑现最易招致投诉

九龙坡区工商分局宣教科科长张震告诉重庆晚报记者,随着法律法规的逐步健全,开发商在建造标准上的提升,像早年房屋面积误差比较大的情况明显减少,反而容易出现的投诉出现在虚假宣传、延迟交房、延迟办理房产证、质量问题、违规收取订金、环境被破坏等方面。

据九龙坡区工商局12315投诉中心的信息,去年该区处理的房地产行业投诉案例中,大部分在接到投诉后,得到了有效的解决。据了解,接到投诉后工商局按照先调查,然后对违规的部分进行查处,对有争议的部分进行协调等方式,让这些投诉90%以上都得到有效解决。

张震表示,“我们接到过很多虚假宣传的案例,明明没有的东西却宣传出来,承诺了又兑不了现,引起很多纠纷。还有一些宣传方式,本身就是违规的,比如用时间来形容距离,类似于15分钟到解放碑。还有违规收取订金,这也是近来的又一投诉热点。”

相关部门成为解决纠纷重要途径

除去以上的一些投诉,一些维权行为发生在开发商已经承认过失的情况下,却故意推诿拖延,也让购房者的权益得到损害。

据九龙坡区工商分局市场监督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科长冷崇业在接受重庆晚报记者采访时称:“针对购房者的投诉,开发商也承认自己的过失,但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喜欢故意拖延,甚至一拖半年都不解决。也有很多购房者就此找到我们投诉,希望我们介入帮助维权。房子的事情动辄上百万元,订金也是好几万元,金额又大,我们这块也是尽力协调,让事情尽快得到解决。”

冷崇业表示,随着购房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在与开发商斡旋的过程中,使用12315热线申诉的购房者也越来越多。

重庆房产投诉6宗罪 你中招了吗

买房作为老百姓一辈子的大事,重庆晚报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目前我市房地产行业的投诉主要集中在虚假宣传、延迟交房等六大方面。如果购房者一旦遇上了这些麻烦,你会如何处理呢?重庆晚报记者联系我市高级理财规划师、诚祥地产副总经理荣腾洪为大家一一分析点评。

一宗罪:虚假宣传

江景房凭空消失

高小姐去年购买了一套两居室的商品房。根据当时的宣传,这套房子不仅采光通风良好,而且无遮挡望江,距离轻轨不过5分钟,小区内还有各种完善的体育运动配套。

但去年接房后,高小姐却发现所谓的无遮挡无敌江景房前面正在兴建一个高层建筑,日益增高的楼层完全把高小姐家窗外的江景遮挡住了。而原来开发商在宣传图册上规划的三期泳池位置,如今却正在修建一栋新的住宅。

郁闷的高小姐向相关部门告开发商违约,但由于她没有保留当时开发商宣传的那些传单和宣传图册,双方在合同上也没有就此进行约定,高小姐最终只有哑巴吃黄连不了了之。

点评:开发商的宣传资料、售楼广告是商业广告的一种,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开发商登载、派送售楼广告,是其向业主发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要约邀请,具有相应的约束作用。所以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后,应保留相关宣传资料以备不时之需。

二宗罪:延迟交房

交房没有时间表

2009年8月份,江女士在九龙坡区购买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子,套内面积99.14平方米,每平方米8000多元,以首付50%的方式与公司签订了购买合同,合同约定,房子会在2011年12月份前交付使用,但是,离约定的交房日期已经过去了一年,开发商却一拖再拖到现在还没有交房,甚至都没有给出一个交房的确定时间,江女士越等越着急。于是向九龙坡区工商局投诉。

工商局接到投诉后与开发商联系,其负责人给出有两个主要原因造成交房了延期:第一,开发商与建筑方之间的资金矛盾,与周边小区协调的矛盾造成工程耽误;第二,相关审批过程到底需要多长时间他们无法确定。

但根据江女士与开发商的合同约定,这些理由均不得作为延迟交房的理由,于是工商局根据江女士与开发商延时交房将赔付违约金的约定,帮江女士向开发商讨要了30000余元违约金。

点评:在房屋买卖当中,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往往会根据合同的约定来处理纠纷案件,因此事先详细约定违约责任,产生纠纷之后处理起来也能做到有据可依。不过目前有部分人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过程中忽略了这个问题,因此一旦出现意外往往会让自己陷入被动境地。

三宗罪:延迟办证

入住半年尚无房产证

田先生购买的商品房在约定的2011年12月底如期交房,交房后田先生马上联系了装修并在去年年底入住。但在今年1月份,田先生还是向相关部门投诉了开发商:合同约定的交房后240天交证,但开发商至今未曾交付。

相关部门通过调查后发现,该楼盘开发商没有缴齐土地出让金,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因此目前田先生还不能拿到房产证。相关部门告知田先生,可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延期交证约定,向开发商索赔。

据了解,造成延迟办证的原因有很多,就开发商而言,若其没有缴齐土地出让金、将土地或房屋抵押给了银行或建筑队等、没有完成竣工备案、将房屋重复销售、楼盘被法院查封、商品房出现面积误差、开发商没有通过综合验收、不及时办理“大确权”、不配合提供办理“小房产证”的相关资料等,都可能造成办证延迟。

点评:在商品房买卖中,延迟办证的现象很普遍。为了保证购房者自身利益,购房者有必要在合同上就此约定。并在签合同前应查看清楚,开发商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正本的记事栏中,有无土地被抵押的标注,证书是否“临时使用证”。有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等。

四宗罪:质量不过关

地板居然被凿穿

邱先生在2012年的3月底如期接到了自己购买的新房,在粗略检查房屋未发现明显质量问题后,他迫不及待地在当年4月就开始了装修。在铺装卧室实木地板的时候,工人一不小心凿穿了房间地板,使得他楼下邻居的屋顶和他的楼板被凿开了一个洞,为此,楼下邻居找邱先生索赔。

这个时候邱先生才发现,自己买的房子楼板相当薄。他量了量厚度,楼板厚度仅只有8CM,和标准要求的11CM相差了3CM。邱先生觉得楼板被凿穿与自己无关,是开发商的房屋质量不过关。于是,他向工商局投诉,最终开发商给邱先生以及他楼下邻居各赔付了2万多元。

业内人士表示,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应先请求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查,在取得房屋质量鉴定不合格的证书后,可要求开发商予以退房,对因此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消费者的正当要求,开发商不予理睬的,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点评:对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一般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购房者可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可请求其维修,因维修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商应当负赔偿责任。

五宗罪:违规收定金

5.5万元险打水漂

曹女士2012年12月在准备在某开发商处购买一套商品房,当时开发商宣传的是在约定的时间内(活动时间:2012年12月1日-12月29日)交付定金55000元可以享受9.9折的优惠。曹女士在交付定金55000元之后,开发商却表示如果是公积金办理是不可以享受9.9折优惠的,于是双方僵持不下。

曹女士认为开发商先前并未告知公积金办理是不能享受优惠的,于是要求退房并退回55000元定金。而开发商则认为已经交付的定金无法退还,所以不退定金。

后来曹女士找到九龙坡区工商分局12315进行申诉,要求享受优惠活动或者退款。最终在工商分局的调解之下,双方达成协议,开发商承诺退还消费者55000元定金。

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定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按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此,如买卖双方不能就某些购房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又未在预约中事先约定,此时合同不能成立应属正常,双方均不构成违约,定金应予退还。

六宗罪:擅变规划设计

绿地不翼而飞

巴南区某楼盘业主代表在2012年5月投诉,表示其所在楼盘宣传中绿化率百分之四十一,并且根据该楼盘的宣传图,在小区内规划有小区公园和运动场(在30、32号楼旁边),但在交房的时候却看不到绿化,绿化根本达不到41%,并敷衍业主说此地块是政府绿化,不关自己任何事。

后来相关部门表示,该楼盘的规划设计是按照相关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绿化指标、配套设施等进行设计修建的。小区30、32号楼东侧地块为规划的绿地,因地块中的高压铁塔未搬迁,绿地绿地中的运动场地目前暂未实施。

另外,由于该项目项目建筑体量大,楼幢多和户数多,很多项目只能分片分区逐步开发。对于有少量与小区整体配套的部分市政景观绿化不能与相邻的楼栋同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承诺尚未建设之部分,该公司将在后续工程中予以修建和完善。

点评:现代社会人们越发重视自己的居住环境,碰到类似的案例,业主积极向相关部门提起申诉,是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办法。如果开发商在相关部门责令整改的过程中一直整改不力,业主也有提出赔偿的权利。

(来源: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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