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剥离优质资产造假上市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1993年11月,鸿基公司与深圳市龙岗新鸿进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参股投资协议,鸿基公司向新鸿进转让其持有的“皖能电力(000543,股吧)”法人股60万股,新鸿进付清了股票转让款。后新鸿进因故退回上述股票,鸿基公司向新鸿进退回购股款。
1994 年 9 月,鸿基公司与新鸿进及深圳市业丰工贸有限公司签订参股投资协议,鸿基公司向新鸿进转让其持有的“鄂武商 A”法人股 108 万股、“昆百大A”法人股150万股,向业丰工贸转让其持有的“皖能电力”法人股440万股。鸿基公司用收到的“鄂武商A”、 “昆百大A”、“皖能电力”法人股历年分红冲抵应收新鸿进及业丰工贸购股款。不足部分,由鸿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经第三方过账划回鸿基公司,冲抵应收新鸿进及业丰工贸购股款。
这些数据表明,宝安地产在1993年11月之前已持有了市值不菲的上市公司法人股,但在1994年宝安地产自己上市时,招股说明书却对这些优质巨额证券资产只字不提。
对此,王智斌律师分析认为:“1994年8月8日该公司完成上市,同年9月份即着手策划虚假的代持股,是为隐瞒和剥离优质资产。将优质资产隐藏或剥离后再融资,这样的运作手法在今天的资本市场仍不陌生,只不过宝安地产在19年前就玩起了这一招。”
鸿基公司通过虚构股票转让交易,经资金运作及账务处理,将涉案股票转至账外以新鸿进、业丰工贸的名义继续持有。上述涉案股票,由时任鸿基公司证券部经理任国强经请示时任鸿基公司董事局主席兼总裁邱瑞亨同意,任国强私刻新鸿进、业丰工贸公章并伪造其委托鸿基公司出售股票的授权文件,于 2007年 4 月至 2009年3月全部卖出,获利86,155,059.53元,加上“皖能电力”法人股60万元股息,合计86,755,059.53元 。 之 后 , 经邱瑞亨同意 , 任国强将其中86,706,094.36 元划至别的公司。2008年11月至2010年12月,上述资金连同利息合计91,709,101.14 元被转回鸿基公司,用以冲抵有关单位对鸿基公司的欠款,同时冲回以前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
是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中国网旗下地产频道,是国内官方、权威、专业的国家重点新闻网站。
中国网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