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地产虚假陈述或将面临海量诉讼

来源:地产中国网 2013-01-09 09:50:00

据不完全统计,迄今为止,中国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跨度时间最长的公司是金城股份,其以长达十年的“骄人业绩”傲视群雄,被评为“造假耐力最持久奖”。然而,这个记录很快就要被打破。2012年的最后一天,宝安地产(000040,股吧)公告了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消息。资料显示,其1994年发布的招股说明书涉嫌存在重大虚假,一段跨度可能长达19年的虚假陈述开始浮出水面。知名维权律师王智斌表示,“这是一个创记录的事件,极有可能涉及大量的诉讼。”

龙年最后一天公开罚单

2012年12月31日,在龙年最后一天,宝安地产终于公告了在700多天前,其因涉嫌虚假陈述而被证监局立案调查的处理内容。

证监会处罚决定书显示,鸿基公司(宝安地产原名)在1993年1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存在“代持股”行为,2007年3月19日澄清公告及2006年至2009年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其“代持股”问题,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该法条显示,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此,证监会开出了法条所列罚款数额最大的罚单,也是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有史以来最严厉的罚单之一,对宝安地产责令改正,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高管和工作人员也作出3-30万元不等的罚款。

长达17年的代持行为?多次否认代持股问题?宝安地产隐瞒资产被罚的背后,究竟有着怎样的来龙去脉?

涉嫌剥离优质资产造假上市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1993年11月,鸿基公司与深圳市龙岗新鸿进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参股投资协议,鸿基公司向新鸿进转让其持有的“皖能电力(000543,股吧)”法人股60万股,新鸿进付清了股票转让款。后新鸿进因故退回上述股票,鸿基公司向新鸿进退回购股款。

1994 年 9 月,鸿基公司与新鸿进及深圳市业丰工贸有限公司签订参股投资协议,鸿基公司向新鸿进转让其持有的“鄂武商 A”法人股 108 万股、“昆百大A”法人股150万股,向业丰工贸转让其持有的“皖能电力”法人股440万股。鸿基公司用收到的“鄂武商A”、 “昆百大A”、“皖能电力”法人股历年分红冲抵应收新鸿进及业丰工贸购股款。不足部分,由鸿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经第三方过账划回鸿基公司,冲抵应收新鸿进及业丰工贸购股款。

这些数据表明,宝安地产在1993年11月之前已持有了市值不菲的上市公司法人股,但在1994年宝安地产自己上市时,招股说明书却对这些优质巨额证券资产只字不提。

对此,王智斌律师分析认为:“1994年8月8日该公司完成上市,同年9月份即着手策划虚假的代持股,是为隐瞒和剥离优质资产。将优质资产隐藏或剥离后再融资,这样的运作手法在今天的资本市场仍不陌生,只不过宝安地产在19年前就玩起了这一招。”

鸿基公司通过虚构股票转让交易,经资金运作及账务处理,将涉案股票转至账外以新鸿进、业丰工贸的名义继续持有。上述涉案股票,由时任鸿基公司证券部经理任国强经请示时任鸿基公司董事局主席兼总裁邱瑞亨同意,任国强私刻新鸿进、业丰工贸公章并伪造其委托鸿基公司出售股票的授权文件,于 2007年 4 月至 2009年3月全部卖出,获利86,155,059.53元,加上“皖能电力”法人股60万元股息,合计86,755,059.53元 。 之 后 , 经邱瑞亨同意 , 任国强将其中86,706,094.36 元划至别的公司。2008年11月至2010年12月,上述资金连同利息合计91,709,101.14 元被转回鸿基公司,用以冲抵有关单位对鸿基公司的欠款,同时冲回以前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

或将引发海量维权诉讼

事实上,十九年的违规行为,并非最近才暴露。证监会的这次处罚,这已经是宝安地产2004年以来第4次被责令整改。

同样关注此案的证券维权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认为,深鸿基从上世纪就开始作假,时间长达17年,横跨两个世纪,可谓真正的“坚持不懈,非常努力”。公司获利高达9000多万,行政处罚的罚款全部加起来才100多万,而这100多万也是要收归国库的,受损的股民并不能从中获得一分钱的赔偿。股民想要获赔,只能去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投资者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案已有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如今,证监会行政处罚已经出炉,民事诉讼的条件已具备,刘国华律师推算认为,投资者只要在1994年9月年至2010年11月5日(不含该日)期间买入该股,并且在2010年11月5日及以后卖出或持续持有股票,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即符合起诉的条件。管辖法院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

横跨两个世纪的虚假陈述,将会引来多少投资者索赔,我们拭目以待。(投资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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