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三种方式保障低收入家庭有房住

来源:辽宁日报 2021-02-27 09:34:56

本报讯 记者陶阳报道  记者2月24日获悉,《沈阳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办法》施行,沈阳市将对低收入家庭以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三种方式进行住房保障。符合条件的家庭同一时间只能享受一种保障方式,并且不能同时享受沈阳市其他住房保障方式。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低收入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租赁补贴额为:低保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月租赁补贴额=家庭租赁补贴人口数×(16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租赁市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月平均租金×80%。低收入救助家庭月租赁补贴额为低保家庭租赁补贴额的60%。目前租金标准为:和平区、铁西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于洪区、浑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沈北新区、苏家屯区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元,辽中区、新民市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法库县、康平县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低收入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租金核减是指政府对符合低收入住房保障条件并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按照规定给予核减租金,并向公有住房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支付核减部分租金的保障方式。

申请条件包括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市户口、并在本市居住;持有“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辽宁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或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沈阳将市级审批权限下放到区级,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审批程序为:社区受理、街道初审、区级住房保障部门审批。

沈阳市对保障家庭资格实行动态管理、人性化管理,进行年度复核。其中,享受实物配租住房的原保障家庭,因家庭收入、人口或者房屋面积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自收到“取消保障资格”通知书之日起满30日,确实无能力退回住房的,可给予12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内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计租;宽限期满仍未能退回住房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自租赁合同期满之日起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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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月24日获悉,《沈阳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办法》施行,沈阳市将对低收入家庭以租赁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三种方式进行住房保障。符合条件的家庭同一时间只能享受一种保障方式,并且不能同时享受沈阳市其他住房保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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