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删除卧室人均面积不少于5㎡规定

来源:羊城晚报 2019-11-20 13:43:55

羊城晚报讯 记者罗仕报道:11月19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二审。记者获悉,《草案》删除了一审稿中“卧室人均面积不少于5㎡”的规定。《草案》同时明确,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居住,违者最高将处以三万元罚款。

据悉,《草案》中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以及其他用房,但公有房产、公共租赁住房、旅馆、时租房、日租房和民宿等除外。

《草案》明确了出租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集中出租房间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出租的房间内床位数总计达到十五个以上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视频监控、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进行信息登记;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原始设计为非居住用途的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居住等。

记者了解到,《草案》删除了一审稿中“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应当以居住空间的一间卧室或者起居室(厅)为最小出租单位,且每个卧室或者起居室(厅)居住使用人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m2”的规定。该条款修改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居住空间的最小出租单位和人均使用面积等应当符合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住房租赁标准的规定”。

广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宁对此解释道,近年来,随着外来人口不断涌入,广州市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快速,最小出租单位和人均使用面积的具体标准会根据情况进行调整,法规不宜过细的规定,宜采用授权的方式予以规范,即最小出租单位和人均使用面积等应当符合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住宅租赁标准的规定。

《草案》同时规定,违反规定,出租人未设置视频监控或者未进行信息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原始设计为非居住用途的空间,出租供人居住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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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二审。记者获悉,《草案》删除了一审稿中“卧室人均面积不少于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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