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聚焦>济南闲置厂房写字楼可改造租赁住房,水电按民用标准
来源:齐鲁壹点 2018-12-05 17:54:29 作者: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刘雅菲
允许改建存量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既有存量房屋(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按间出租。鼓励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和社会组织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工业厂房、商业用房、写字楼等,在符合消防、结构等相关安全规定的前提下,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改建为租赁住房。改建后的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执行民用价格标准。
结合济南住房供需状况、需求人群分布等因素,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对在济南作出突出贡献的大型企业和高校院所,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经市政府审批,在建设租赁住房方面给予适当政策支持。对于符合条件的实施城中村改造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所处区位、市场需求、规划性质等因素,按照规定标准建设一定比例的租赁住房,产生收益用于改造后村民生产生活保障。
《实施意见》中还明确,住房出租的,单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单间人均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6平方米。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居住,不得改造后出租供人居住。租赁住房改造不得破坏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不得私自改变配电设施,不得将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或按床位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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