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张泓铭再次提交提案呼吁在新一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中,“维护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财产权,将住房公积金收益归于公积金缴交者个人。”
张泓铭的这一建议呼吁了8年,3次提交提案,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和住建部、财政部在修订《条例》时,切实维护民众在住房公积金上的合法权益。他的质疑指向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一条明显的逻辑矛盾,即住房公积金作为个人财产,但不能被随便动用。
《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与此同时,该《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张泓铭认为第二十九条与第三条相互抵触。“既然称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那由此派生的增值收益余额理当属于职工个人,不能归于财政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
“正是这样矛盾的规定为日后漠视住房公积金收益权埋下伏笔。”张泓铭介绍,2007年,财政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廉租住房的两个文件中又规定,廉租房保障资金来源首先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必要费用后的全部余额,并规定该余额要先收归财政。“这是借住房保障的公益目的,部分抹杀了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财产权,坐实了对于住房公积金个人收益权的全部占有。”对于这一做法的合法性,张泓铭表示质疑,“住房公积金属于私人资金的集合,目前由政府所掌控的管理权应视为人民委托代理,政府如将其作为财政资源使用十分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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