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增值收益”焉能与缴存者“绝缘”?
近日一则神帖在网络疯传,据这位作者的计算,1.2万元公积金一年只能得利息22.75元,相当于“一斤瘦肉的价钱”。所以,这位神帖的作者觉得既然如此,还不如把这笔钱拿出来,哪怕买个4%的年收益的货币基金,也能完爆那帮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大老爷们。此帖引发了公积金存废的大讨论。抛开网民的激愤情绪,细看现行公积金制度,缴存者只能享有其中已经“打折”了的利息收入,而对“增值收益”则完全“绝缘”,确是不争的事实。这样的制度设计,使公积金缴存者成了任人宰割的羔羊。
住房公积金收益包括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收入和“增值收益”两部分。
先说利息收入。根据住建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金〔2012〕88号),公积金个人账户存款年利率当年缴存为0.4%,上年结转为2.85%。但在具体执行时,实际利率远低于“规定”利率。据测算,过去十年全国公积金个人账户加权平均存款利率仅1.89%,低于同期平均CPI 1.07个百分点。难怪人们诟病公积金躺在那儿“缩水”。
截至2011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就高达2.1万亿。据初步估算,仅“十二五”期间,扣除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公积金收益就不少于1400亿。这些本来就属于公积金缴存者个人的收益,却被“制度化”给有关职能部门了,这于情于理都是说不过去的。
再说“增值收益”。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增值收益”来自使用公积金余额购买国债的收益(目前规定只能用于购买国债),公积金存款的利息收入(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银行专户存储获取大约1.2%的利息收入)和无法支取的公积金账户存储款收入三个部分。原来,公积金个人账户存款利率之所以如此之低,是因为公积金管理中心从中“抽了水”,将一部分“存贷差”收入囊中,并非由银行一家独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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