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增值收益”的使用方面,《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本来就源自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却与公积金缴存者完全“绝缘”,这在法理上完全与《物权法》中的“孳息归属”原则相悖逆。使用公积金增值部分建廉租房怎么能是无偿的?
对于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条例》第三十条的解释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可见,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性质属于按“收支两条线”原则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但问题的关键是,这里的所谓“自收自支”,并非真正意义上商业化运营的“自收自支”,而是以牺牲公积金缴存者收益为代价的“收”也“增值收益”、“支”也“增值收益”的“自收自支”。
如此公积金管理体制非改不可。为彻底打破公积金利益固化的藩篱,最大限度释放公积金改革红利,应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借鉴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的管理体制与机制,将公积金管理中心改制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拿群众一针一线”,让公积金制度回归公益属性。此外,抓紧修订《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公积金“增值收益”只能“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者个人派发红利”,规范“增值收益”分配和使用行为。同时,提高公积金个人账户存款利率,规定按其累存期限,适用同期普通储蓄存款利率。让公积金缴存者得大头,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得小头。大多数公积金缴存者只有等到退休时才能支取和使用,从住房储金与养老储金替代的角度看,公积金事实上已被赋予了补充养老储蓄的功能,所以,还需考虑对公积金个人账户实行财政保值补贴政策。补贴幅度可考虑相对保值与绝对保值两种方式,前者即消费者物价指数(CPI)涨幅与银行基准利率之差,即CPI涨幅。
(作者系湖南省农村发展研究院研究员;中南大学PPLG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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