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市户籍租房户子女按居住地就近入学

来源:沈阳日报 2017-11-28 09:01:00

原标题:非本市户籍租房户子女按居住地就近或服从分配入学

11月27日,记者从市房产局了解到,作为全国住房租赁试点城市之一,沈阳市积极研究解决承租人“租购同权”问题,进一步发挥公共资源优势,扩大承租人享受的公共服务权利。近日,《关于在沈租赁住房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相关政策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发布。

《通告》涉及的公共服务范围包括子女教育、就业扶持、社会保险、计划生育、住房保障、户籍管理等方面。

《通告》规定,凡是在沈租赁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人员(包含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均可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享受相关公共服务权利或与本市市民的同等待遇。特别是在外来人口子女就学、参加中高考;大学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用公积金支付住房租金以及在租房落户方面,都有新的突破,对于承租人来说,今后在沈工作和生活将更加稳定、便捷、幸福。

教育:子女就学按租房居住地就近或服从分配入学

《通告》规定,在沈租赁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人员享受外来人口子女适龄入园、小学(初中)公办学校按照租房居住地就近或服从分配入学、在本市参加中高考等方面待遇。

在随迁适龄子女入园方面,沈阳市幼儿园在遵守《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实行自主招生,外来人口适龄子女与本地适龄儿童享有同等待遇。

在随迁子女入学方面,沈阳现行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接收外来人口子女入学,根据居住证及其他相关条件,由公办学校接收,免试就近入学。外来人口子女与本地学生混合编班,在学籍注册、学习考试、评优评先等活动中一视同仁。

参加中考方面,非本市户籍具有本市初中学校学籍或毕业证、且在我市居住地管区公安派出所办理了居住登记的承租人随迁子女,可以在我市报名参加中考,并与城市考生享受同等待遇。

参加高考方面,凡在我市具有高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实际学习经历和初始学籍,父母在辽宁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和居所,经审核合格后可在我市参加高考。

保险:享受参加社会保险的福利待遇

在沈租赁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人员享受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福利待遇。

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面,凡是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在参加养老保险范围之内,无职工户籍要求。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在参加工伤保险方面,凡是正常在本市境内按规定有劳动合同的职工,无论是否为本市户籍或承租人,均可由公司缴纳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参加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方面,非本市户籍人员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可在我市自愿参加城镇灵活就业医疗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在参加失业保险方面,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我市工作可以正常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后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中如在沈阳办理《居住证》的失业人员,可在沈阳领取失业保险金。

公积金:可申请提取公积金用来支付房租

《通告》提出,在沈租赁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人员享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以及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服务。

非沈阳户籍的就业人员,可依据《关于沈阳市租赁社会房源实施公租房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非本市户籍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沈阳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租用的房屋属性为住宅的,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来支付租房房租。

落户:特定人群享受租赁住房落户政策

《通告》规定,以下特定人群,其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在申请落户时,可以将租赁住宅作为落户地:经国家、省和市有关部门批准调入的党和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及随迁家属;具有普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接受高等教育且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等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技能证书人员;非沈阳生源应届(含择业期两年)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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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记者从市房产局了解到,作为全国住房租赁试点城市之一,沈阳市积极研究解决承租人“租购同权”问题,进一步发挥公共资源优势,扩大承租人享受的公共服务权利。近日,《关于在沈租赁住房居民享受公共服务相关政策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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