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新政出台

来源:中国网·地产中国 2017-06-23 08:26:00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6月21日发布,明确了主城六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外的其他补偿补助奖励项目和标准。《规定》最大的亮点是,若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且提前搬家,获得的奖励将达到房屋总评估价的40%。《规定》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住宅:

鼓励货币化安置和提前搬迁

住宅征收补偿补助的项目和费用由三部分组成: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的奖励标准为: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给予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此外,区政府还可以结合提前搬迁情况再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奖励。

提前搬迁的奖励方法为: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迁奖励,不足5万元的补足至5万元;第31日起至40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以第一项确定的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等额递减5%;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以第一项确定的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等额递减10%。

“以上规定体现的就是‘越早搬受益越大’。此举也是为了鼓励更多市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玄武区住建局副局长巢庆芳举例告诉记者,一套评估总价100万元的房子,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到的市、区两级奖励最高可达40万元。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发放。鼓楼区征收办副主任丰小兵告诉记者,该区五佰村项目征收拆迁时,每户居民是按照建筑面积28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的临时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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