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出现集体经济组织决议将土地流转但遭个别农户反对的情况时,江苏高院认为,因个别农民不愿意将其承包地流转出去,而影响土地成片流转和综合开发,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为其调换价值相等或更优的承包地的,除非存在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司法应当尊重。
但如果规模经营主体改变了承包地的用途,则很难得到司法保护。江苏省泰州市中院今年2月发布了《涉农土地权益纠纷审判情况》白皮书,其中介绍,某村委会将10.08亩土地经营权出租给陈某从事造船,此后陈某因故未缴租金,土地遂被村委会交给别人使用。陈某起诉村委会要求其履行合同,当地法院以土地性质变更未经批准为由没有支持他的请求。
各地法院处理此类问题的方法并不一致。上述金小岗公司案件中,村民宋大号亦提出金小岗公司改变了土地用途,但二审法院判决认为,土地的性质、用途是否改变应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金小岗公司作为涉农性质的企业,其在土地流转期内为生产经营需要而修建道路的行为不能由人民法院直接认定是否改变了土地的用途。
弃耕撂荒也不能收回承包权
“当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主体的土地经营权发生冲突时,法院应该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比如农户如果是因为有别的经营主体出更多钱流转他的土地而毁约,法院就不应支持,以维护契约精神。”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谢鸿飞说。
但这并不意味着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受同等保护。“如果农户是因为从城里返乡,除了种地没有其他谋生渠道的原因收回土地,法院就应该优先保护农户的生存权,而不是经营主体的发展权。”谢鸿飞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上述农业部经管司人士的调研报告也认为,对于土地承包权,主要是确保农户特别是进城落户的农户能够获得对外出租和征地补偿收益,能够在经济不景气时保留一条回乡种地的退路。
这建立在农户承包权不被轻易收回的基础上。上述江苏省高级法院调研报告认为,对于发包人以承包人弃耕撂荒为由收回或调整承包地的,即使承包合同有约定,也不予支持;对弃耕、撂荒承包地的承包方要求返还承包地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在一些创新性尝试方面,农户承包权亟待取得与规模主体经营权同等的权利。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深入推进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浙江省缙云县是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试点之一,但上述缙云县法院调研报告介绍,在农村金融改革过程中,多地试点仅对四荒土地以及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允许抵押,将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排除在抵押贷款范围外。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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