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从仅对经济用途的房产征税,改为对所有保有房产的征收。这显然会扩大征收范围,目前个人自住的房屋,假设不是出租,也没有做经营自用,是不需缴纳房产税的。假设未来改为普遍征收,并且房产税是保有环节的税收,每年征收,那么几乎每个拥有住房的家庭均会受此影响。当然,考虑到人们生活的承受能力,应给予一定的豁免,而最简单的方法便是对于家庭人口给予面积的豁免,虽不尽公平,因为在一套价值高的房产中豁免的面积虽与价值低的房产相同,但所产生的抵税效应却差别很大。
二是从对历史成本的税基征税,改为以公允价值的税基征税。以公允价值作为计税的依据,优点在于随着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波动,政府可以筹集到相应的财政收入,但缺点也很明显,一是征税成本较高,因为要评估房产的价值需要成本,尤其中国房地产的数量较多,单体评估虽然准确,但恐怕难以实施;批量评估虽成本比单体评估略低,但要实现国际惯例“征评分离”,即税务机关征税不评估税,则要确定由什么样的机构来进行评税,并且如何确保评税的合理性,这都是复杂的管理问题。由此可见,最便捷的方法是由政府主管部门确定好位置价值,由位置价值乘以相应的面积进行征税。二则,按公允价值征税对于仅有一套房的纳税人来说不尽公平,因为其在持有期间的价值变动并未产生现实的收益,用浮盈的税基来进行征税只会增加其保有成本,事实上保有者并未获得任何的增值回报。
三是存量增量均征税。之前,重庆及上海曾进行过房产税的试点改革,其中重庆主要对存量征税,而上海主要对增量征税。其实,这两种做法都不尽合理。存量是指原来拥有房产的纳税人,增量是指新购房产的纳税人。由于房产税是财产税,因此是否征税主要应以是否拥有产权作为界定的标准,而不应以存量或增量作为区分是否征税的标准。
当然,即使全面征税,我国还是会出现一些特殊问题,例如小产权房是否应征收房产税的问题。假设有产权房征税,而小产权房不征税,势必会引导社会去购买小产权房。但对于一个不具有合法产权的房产征税,需探讨其合法性。
受益原则应是未来征收房产税的原则
虽然,在我国对于房产税的改革有不同争论,但在国际上,征收房产税的国家非常多。以美国为例,其税收主要由三方面来构成,联邦层级主要依赖于联邦所得税,州的层级主要依赖于零售税,而县市层级主要依赖于房产税。由此可见,房产税是美国地方税收的主要来源。由于需要承担这样的成本,所以一个美国人在其年轻时可能住公寓,壮年时住别墅,在老年时则又要改为住老年公寓,因为其必须根据收入状况来调整所居住的房子,由此控制房产税的成本。
对比国外的房产税制度,笔者认为需要关注的是受益原则。其主要体现为,假设一个地方征收了房产税,而所征收到的房产税用于提高该地区的公共服务质量,则会由于该地区公共服务质量的提升而使房产价格上升,而上升的房产价格会导致征收房产税的税基增大,则地方政府征收到更多房产税,政府又将这部分增收的房产税进一步用于改善地方的公共服务质量,以此形成良性循环。
由此可见,房产税的根本功能并非用来调节房价,而是筹集资金改善公共服务的质量,进而作为个税的补充调节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当然,在这种良性循环中,会形成充足的地方财政收入来源。对房产税不应本末倒置。
(作者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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