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改的当务之急是产权明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改革需要许多基础工作,只有这些工作完善之后才能把改革的潜力释放出来,主要包括:相关的法律制度修改,我国的农村土地立法一直严重滞后于社会实践,现行的政策与法律有诸多矛盾之处,主要是中国的国情如何建立相应的法律体制,比如经营权究竟是债权还是物力等等,抵押权的范围、风险管控等等;还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
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前提。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当务之急是产权明晰。首先要实地勘测,摸清家底,尊重历史传统,明确“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材料齐全,无争议”的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通过土地登记确权颁证,理清乡镇、村、村民小组、农民个人四类主体的产权界限;不搞一刀切,避免产权主体虚置与权能重叠。
意见还提出,将研究经营权抵押承包权退出办法。这个问题文件并没有细讲,但在现实中,尤其是未来也是一个相当重要而棘手的问题。对于那些在城市有稳定工作、住房与社保,长期离开土地也不想再继续保留土地的人员应该允许探索,寻找解决方案。比如可以采取赎回的办法,以解决我国稀缺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防止台湾土地悲剧的重演。台湾城市化过程中那些早已进城的农民,因期望土地增值而拒绝放弃农村土地,但本人早已离农,导致农村土地陷入低效利用的境况。人口众多而土地稀缺的大陆,是经受不起土地资源的大量闲置低效使用的。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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