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
应尽早出台物业法的立法
按照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现实中物业企业在从事经营前,应当征得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同意,程序上必须合法。二是经营的收益应当公开,具体用项必须合法,包括支付部分经营费用和分配给业主。”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表示。
按照条例内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福州市一物业公司负责人说:“没有业委会的小区,这些费用确实都由我们物业来收取,但并不是都进了个人腰包,说我们靠此盈利有些偏颇,因为这笔收入我们主要还是用来弥补公共费用的不足。”
对此付建建议,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公布公共收益部分的资金使用情况,如物业服务企业拒绝公布,可以提交业主大会,决定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如果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召开全体业主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或者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对小区广告的收入进行监督,或者更换该企业。
周女士所在的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便针对小区广告的收入,与物业公司按照当地《物业管理费条例》中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有了业主委员会,每一年小区的所有收入,包括广告收入,我们都能及时掌握,也能更好地进行分配,把钱花在维护广大业主权益的公共服务上,对物业而言,也起到了良好的监督作用。”周女士说。
从事社区管理研究的专家表示,很多人误把物业公司当成管理者,其实物业是“拿钥匙的管家”而非房屋主人。专家表示,当前物业信息公开的动力不足,应尽早进行专门物业法的立法工作,探索在使用、监管上的可行模式。
据新华社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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