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资格审查后未网签
庭审中,王女士夫妇辩称,7月中旬想和原告协商购房事宜,当时原告失联十余天,导致双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原告存在过错。根据现有的政策,杨先生已无在通州区购房的资格,现在的合同属于不能履行的状态,是情势变迁所致,并非被告违约所致,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2015年7月,经纪公司向住建委提交了杨先生购房资格审查的相关材料,2015年8月初,杨先生购房资格审查通过,符合购房条件。资质审查通过后,杨先生及经纪公司多次联系王女士办理网签手续,通过杨先生提供的录音资料证明,王女士表示不同意卖房,故王女士一直未与杨先生办理网签手续。
2015年8月14日,有关部门发文对在通州区购房的条件做出限制,杨先生现不具备在通州区购买商品房的条件。庭审中,杨先生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
■ 判决
根据限购令当事人已不符合购房条件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王女士理应依照合同约定及交易习惯及时办理网签手续,但其因个人原因没有配合办理网签,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根据限购令,现杨先生不具备通州购房的相应条件。住房限购政策在性质上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质,确实对房屋买卖合同能否继续履行造成重大影响。
因杨先生已不符合通州购房条件,且双方未办理网签手续,造成合同在事实上的不能履行。现杨先生坚持要求履行合同,要求王女士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其诉讼请求。
因杨先生不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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