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回应称工作疏忽
就上述业主所反映问题,记者分别致函给开发商“光谷建设”、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采访核实。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宣传处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根据政府相关制度和法律规定,土地使用年限以土地出让合同起始年限为准,且“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不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光谷梅花坞项目于2002年11月18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照规定,其房屋权属土地使用年限应为2002年11月18日至2072年11月18日。
“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光谷梅花坞项目在拟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误将土地证发证日期(2007年)作为计算土地的使用年限的基数,即2007年6月25日至2077年6月24日,造成部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土地使用年限与权属证明书约定年限存在差异。”光谷建设相关负责人进一步表示。
该负责人也补充说,业主要求赔偿的相关问题,光谷建设将会积极与业主详尽的解释及沟通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光谷建设建议业主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截至记者发稿之时,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未对此事予以回应。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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