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电梯安全法8月1日实施 违规最高罚3万

来源:内蒙古日报 2015-08-05 16:04:00

昨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6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1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发布会上还详细解读了《办法》中的相关条例。

全区6年增加45000余部电梯

自治区质监局副巡视员冯晔介绍说,近年来,随着自治区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全区电梯保有量迅速增加,在用电梯数量从2008年的8689部增长至2014年底的54329部,近5年平均增长率为36.45%。由于电梯数量快速增加,在监管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包括监管、检验力量的不足,老旧电梯、“三无电梯”逐年增多,住宅电梯安全管理责任难落实等。冯晔说,《办法》颁布实施之后,对推动电梯使用责任主体的落实、推动政府宏观管理、推动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都将发挥积极作用。

据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局长王磊介绍,其实早在2010年,内蒙古质监局就开始着手筹划《办法》的立法工作,先后赴陕西、四川、上海、江苏、广东、北京等地调研立法相关问题及其实施后的监管效果。

在2011年,起草了《办法》的草稿,在自治区行业内广泛征求了意见。2012年10月报自治区法制办,2013年被列为自治区政府规章立法计划项目。

2014年,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精神,汲取了相关行政部门以及电梯生产、经营、使用、检验单位的建议意见,在自治区法制办的指导下,反复斟酌、推敲,修改了10余稿,《办法》趋于成熟后报自治区政府审议,今年6月17日,经自治区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电梯责任将落实

据介绍,由于电梯使用量大,维护、保养市场不规范,保养质量往往参差不齐,一些维保单位为了节约成本,甚至通过低价竞争抢夺市场,还有一些厂家使用报废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

在如此状况下,《办法》应运而生,《办法》中规定,将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纳入电梯制造单位售后服务范畴,作为制造单位应尽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和提倡电梯制造单位直接从事或者通过授权和委托其他维保公司对其产品进行维护保养,逐步建立起电梯制造企业从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维护保养全过程的终身服务负责制,构建以制造单位为主的维护保养体系。

《办法》同时要求禁止将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的规定。要求制造单位还要在出厂文件中载明电梯及其主要零部件的设计使用年限和次数;履行好在质量保证期内的相关服务和义务;要对电梯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要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发现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主动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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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电梯安全法8月1日实施 违规最高罚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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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内蒙古自治区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6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15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发布会上还详细解读了《办法》中的相关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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