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发布“维稳”楼市十六条 消化库存商品房

来源:地产中国网综合 2015-08-05 08:29:00

8月4日,市城乡建设委联合七部门正式发布《关于优化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该《意见》共涉及“十六条”规定,其中多条涉及商品房去库存的问题,明确规定要多渠道、多方式消化库存商品房商品房有望转化回收作为公租房房源,存量商品住房规模较多的区市,应回购或租赁部分存量或在建商品房,用作公共租赁住房 。

不再年底突击供地

城市信报/信网记者了解到,在用地方面,青岛将合理安排住房及用地供应规模,各区、市国土部门应控制好住宅用地供应的规模、布局和节奏,将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到具体地块,灵活组合不同用途和面积地块,明确上市时间,定期分批推出,稳定、均衡供应住宅用地,避免年底突击供地,避免市场成交大起大落。

此外,调整房地产用地结构。各区、市政府可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对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用地规模过大的已出让的未开发房地产用地项目,经集体决策提出应调整优化的房地产用地结构项目,并将决策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转型利用,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教育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旅游产业、“互联网+”等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

户型比例限制被取消

在户型上,青岛将全面放开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比例限制,满足市场多层次居住需求。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国土、规划部门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作出调整,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商品房预售价格实行弹性掌握,不再进行预售价格管理。重点推动适应市场刚性需求的中小户型、中低价位楼盘项目入市。在预售许可环节主动提前介入,服务进一步前置,确保刚需楼盘项目申办预售许可一次通过。

房产开发税费减负,审批大提速

按照新政策,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考核情况,调整对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费环节,并指导中介机构通过合同承诺方式调整收费环节。对符合调整收费环节的,由相关主管单位明确收费时限和措施,减轻房地产企业资金压力,促进房地产项目加快推进。

各级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要调整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办法,将房地产预售资金监管作为商品房开发项目收费、工程款支付的保障,通过监管协议约定,对收费、工程款未按要求支付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按约定程序从预售资金中调节补缴。推行工程项目快速审批。土地手续、规划许可、招标投标办理时限要在现有基础上压缩1/3。

商品房改造为电商用房

岛城酝酿多渠道、多方式消化库存商品房。各区、市政府可采用贴息 、补助等方式,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改造为电商用房(办公仓储加工物流一体化)、都市型工业(轻加工研发型)地产、商务居住复合式地产、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实现消化商品房库存与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双赢 。各区、市政府可运用创业投资基金,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的工业、商务地产改造为“创客空间”(会议室+实验室+茶社或咖啡屋+办公间),为小微企业、自由职业者、创业者提供条件便利、质优价廉的工作生活场所,对有前景的创业团队可将房价、房租折算为股权投资,允许创意、设计、软件等领域的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将住宅 、公寓登记注册成营业场所,积极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青岛打造成为“创新之城、创业之都、创客之岛”。

回购或者租赁部分商品房

按照计划,公租房房源方面岛城将做创新。存量商品住房规模较多的区市,应回购或租赁部分存量或在建商品房,用作公共租赁住房。在户型上,应以单套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住房为主,存量小户型住房数量较少的,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至85平方米;在区位上,应以交通便利、配套完善、需求集中的区域为主;在房源布局上,应按栋或按单元相对集中分布;在采购和租赁程序上,可通过政府公开招标采购、委托国有公司回购或租赁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体现公平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鼓励企业较为集中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在企业相对集中的地段,组织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园区内创新、创业人员、创客以及企业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的住房困难问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及用工规模较大或者引进人才较多的企事业单位还可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主要解决引进人才过渡性住房需求。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运营公共租赁住房。

(来源:城市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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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市城乡建设委联合七部门正式发布《关于优化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该《意见》共涉及“十六条”规定,其中多条涉及商品房去库存的问题,明确规定要多渠道、多方式消化库存商品房 。商品房有望转化回收作为公租房房源,存量商品住房规模较多的区市,应回购或租赁部分存量或在建商品房,用作公共租赁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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