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是否错误
多位业内人士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基于房企违法事实的存在,环保局作出相应处罚并没有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学教授王灿发认为,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要通过验收,建设项目才能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或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就投入使用,这确实是违法行为。
北京市环保局网站信息显示,这6家企业均对环保局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提出了听证申请,北京市环保局于5月25日至5月26日也分别举行了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6家房企虽然对违法的事实不存在异议,但是都为免除处罚而提出了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书显示,6家房企都认为北京市环保局的处罚主体错误,他们认为之所以造成现在的结果,是因为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未依约建成市政基础设施,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应是此次处罚的主体。
保利地产、北辰实业、北京城开集团望京新城分公司、北京住总和极富还认为,当他们被告知下游污水处理厂无法如期建成时,已无时间和场地自建污水处理站,因此提出免除处罚。
北京市环保局则回应称,基于违法事实的存在以及环评批复的要求,处罚主体无误,且开发商应当按照环评批复的要求,在小区规划时综合考虑,预留自建污水处理站的场地。
据了解,金隅嘉业曾自建初级污水处理设施,但没有向环保局申请验收。法治周末记者致电询问有关事宜,金隅嘉业相关负责人表示一切信息以环保局为准,其他情况不便透露。
针对房企认为处罚主体错误的问题,北京大学房地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楼建波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从法律上来讲,这件事更应被关注的是谁是第一责任人,对于房企和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而言,谁应先来承担责任。环保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应该是认为房企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来承担责任。”
王灿发指出,建设项目需要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建设污水处理设施也应该由建设单位来进行配套,对其排放的污水进行处理,而不是由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来处理,环保部门处罚的是项目的建设单位,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受到处罚没有问题。即使是由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来做相应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房企事先也应与其签订合同或者有书面的承诺文件。
房地产律师秦兵对法治周末记者分析称:“开发商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土地整理储备中心可能有义务去修一些配套设施,这是一个合同;还有一个合同是存在于开发商和业主之间,开发商没有完成水污染防治设施,也就是说其重要的生活配套设施根本没有同步交付给业主。基于开发商和业主之间的合同,这种情况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开发商要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土地储备中心对开发商违约和开发商对业主违约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房企认为第三方违约给房企造成了损失,那么可以再向第三方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此外受访的多位专家也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虽然这些项目已在5年前或4年前已投入使用,但是开发商的违法行为可以看做是一个持续的状态,因此环保局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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