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糊地带
实际上,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并没有对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使用情况进行具体规定。
现有惟一相关文件是2007年8月国务院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意见》中表示,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单位可以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但仅限于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
“但事实上这一规定中限定的条件很难界定,在北京无力购买住房的人太多了。”上述央企内部人士告诉记者,企事业单位只需将原有土地更改规划就可以用来自建住宅,但央企自建房建成后要将20%房源上缴给国管局统一调配。
在2011年北京市两会期间,北京市也曾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社会单位利用自有国有土地建设公租房等保障房,但具体细则并未出台。
此后2013年,北京市发文鼓励建设自住房时也曾明确,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相关机构将自有用地用于自住房的开发建设,或者将尚未进入销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化为自住房建设项目。
一家央企的党委副书记告诉记者,从实际操作来看,由于后续执行细则未能明确,也为避免分配不公和滥用公共资源,这一政策也一直没有大规模铺开,“如何更好地利用单位自建房,还需要主管部门进行明确规定加以规范。”
“除了单位自有用地,一些强势企事业单位、纳税大户还多番向所属行政区相关部门要求土地、房源分配上的倾斜政策,如果没有优惠政策则将迁出所在区域。为此政府仍会给这些单位划拨土地。”上述北京某研究院退休职工表示。
此外,这类住房由于没有明确的使用规定,部分单位住房有个人产权,这也使得在自建房源的二次分配上存在大量的获利空间。
“我们单位自建房都是有产权的,由于是经适房性质,5年之后才可以入市交易,按照单位规定,自建房出售应优先卖给本单位职工,但这并非强制规定。”另一家大型央企内部员工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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