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长春出台“新11条”取消住房限购政策
来源:地产中国网综合 2015-06-15 09:34:00 作者:王小野 吴丽娟
用地审批有哪些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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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用地分宗管理,推进项目开发建设。对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因历史原因未达到净地条件且开发企业尚未缴清全部出让价款的土地,符合以下情形可分宗与开发企业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
(一)原规划条件中项目用地为若干独立地块,且每个地块的规划容积率、商住比例无变化,绿地率、建筑密度、停车泊位等指标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在本地块内能独立满足规划要求的,可直接分宗签订补充合同。
(二)前款规定以外情形需要分宗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宗的意见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规划条件。
(三)土地出让价款按补充合同约定分宗缴纳,市财政部门按补充合同分宗履行清算手续,市国土部门分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对其中未达到净地条件的宗地,开发企业应缴纳不低于该宗地20%的土地出让价款作为保证金,该宗地达到净地条件后补齐剩余出让价款,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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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解决历史问题,完善用地审批手续。对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符合以下情形的,可按下述规定办理土地手续:
(一)完善历史上已出让的居住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对2006年12月12日国土资源部《限制用地项目目录》颁布前已出让的居住用地,因规划调整、验收,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式按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土地规范执行,其中容积率小于1.0的,国土部门可继续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
(二)完善历史上已出让的商业用地审批手续。对2013年4月8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的通知》颁布前已出让的独立商业用地,依法调整规划容积率的,补缴土地出让金额按照协议出让土地规范执行;对2013年4月8日后出让的独立商业用地,依法调整规划容积率的,补缴土地出让金额按照地价评估技术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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