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验房屋遇质量问题 先修复再交房

来源:地产中国网综合 2015-06-05 09:25:00

若非购房者原因 不承担违约责任

《示范文本》中第十条第二款明确,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不解除合同的,双方重新约定新的房价款支付协议,合同继续履行。

也就是说,如果因为政府的政策或者银行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购房者本应拿到的贷款不能实现的,售房者就不能要求购房者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查验修复环节 双方协商修复期限

今后房屋办理交接手续时,或新增查验和修复两个环节。《示范文本》第十八条明确,买卖双方在办理交接手续时需查验房屋状况,购房者有权对该商品房进行查验,售房者不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服务契约作为购房者查验和办理交接手续的前提条件。

如果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购房者可提出让售房者进行修复,修复好后才可交付。当然,修复的费用由售房者承担。为了避免售房者拖时间,合同中将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由买卖双方约定修复时间。

增加车位选项 提出车位和商品房一同出售

《示范文本》第四条“商品房基本状况”第二款对商品房的规划用途增加了“车位”选项,使用《示范文本》的购房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协商决定、选择是否增加该选项。而在附件五“关于本项目内基础设施设备和相关公共设施的具体约定”中,将标明机动车停放库(位)的规划配比、数量、位置。

“这并不是强制要求,而是建议、提倡售房者在售房时,一并出售车位,并让购房者事先了解小区的停车情况。”四川省住建厅房管处李富忠说,一些开发商为了今后“炒车位”,以车位合同没有起草为由,暂不售卖车位。“这样就可以避免售房者找托词。”常见纠纷

宣传跟实际不符

说好的绿化面积怎么缩水了?空间怎么变矮了?买房时,售楼人员吹得天花乱坠,可满怀期待看房时常常失望而归。

基础设施开通费该谁出?

房子刚入住,要使用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必须要交开通费。但这笔费用谁出?购房双方常常扯不清楚。

出卖人未向购房者告知房屋不利因素

入住了新房,才知道离家不远处有一个变电站,或者家门口就是垃圾堆放处。

新增约定重要说明允诺等同合同内容违反要担责

《示范文本》中约定,出卖人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允诺具体确定,并对本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买卖双方均视为要约。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这些被视为要约的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明确开通手续及相关费用避免重复收取开通费

过去的合同范本中,并未对这笔费用进行约定。而在新《合同范本》中,第十六条第(一)款“基础设施设备”中,对供水、供电、燃气、电话通信、有线电视和宽带网络等六项基础设施,其开通手续及相关费用分别由谁承担进行了明确。

供水、排水以及供电由售房者负责安装、办理开通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燃气、电话通信、有线电视以及宽带网络由售房者负责安装并承担相关费用,购房者自行办理开通手续。“这样一来,既可避免纠纷,又能避免重复收取开通费用的情形。”李富忠说。

列举应告知的房屋不利因素保证购房者知情权

《示范文本》第三十二条明确,售房者应该通过告知书、销售现场公示或者其他的方式,向买受人告知该商品房周边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站、220KV以上的大型变电站、化学工厂、铁路等可能引起气味、污染、辐射性、噪音等不利因素。

(来源: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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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房屋遇质量问题 先修复再交房
来源:地产中国网综合2015-06-05 09:25:00
快要收房了,才发现房屋早已被抵押;因其他原因办不下来贷款,被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说好的南北朝向,却变成了东西朝向……在买房这件“人生大事”上,不少人都遇到过各种各样的麻烦问题,而往往因为一些卖房者在合同上做文章,买房者们只能吃闷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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