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开发商承诺退款但拖延
2013年11月,市民谢某在江津区某房地产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交纳15万元认购金,同时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协议,协议约定:2014年5月31日前签订合同,但直至2014年9月,开发商也迟迟不与谢某签订合同。
谢某决定取消购房,并要求开发商退款。开发商承认退款,并解除之前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
但谢某将协议和票据交开发商办理退款,开发商将此事拖延至今。
目前江津消委会已经受理这几起投诉,并要求相应开发商尽快做出回应,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江津消委会特别提醒广大购房者,在选购商品房时需要加强自我防范意识,购房做到“一择房二看房三商量四决定”,每缴纳一笔钱,要确认其实际名义,并保存好相关票据。在签订合同之前,购房者必须仔细查看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中双方约定的条款,包括商品房的交付时间、交付条件、面积误差处理方式以及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和违约责任等。至于销售商宣传广告或口头承诺的事项,购房者应要求开发商将承诺的事项书面记录在合同或合同附件中,同时开发商在合同或合同附件上盖章确认。
(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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