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好物业项目管理的衔接,日前,本市出台《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今后,无论是物业企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还是小区居民不满意物业企业服务要求辞退,都要按照《办法》的规定,依法有序,平稳交接。
根据《办法》规定,本市实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预警报告制度。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应当在合同终止3个月前做好相应工作。业主大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后3日内将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原因和时间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将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原因和时间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在接到书面告知后,双方应当就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时间、交接事宜进行协商。
物业服务企业在与业主大会确定有关退出事宜3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拟退出原因、退出时间和有关事宜书面告知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办理退出备案手续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准备。区县房管部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预警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到物业项目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指导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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