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3月起物业“撤场” 需提前仨月交接

来源:天津日报 2015-02-15 15:06:00

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业主大会重新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的,应当按照程序做好衔接。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做好服务,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至合同终止或者双方约定之日。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等事宜进行表决,在物业服务终止之日1个月前依法完成选聘,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与新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1个月前业主大会未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区县房管部门实施业务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共同就管理方式、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对业主进行问卷调查,拟订管理预案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定。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时,业主大会仍未选聘到新物业服务企业的,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负责按照确定的管理预案做好门岗执勤、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绿化维护、车辆管理、秩序维护、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养护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交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业主委员会收取。

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作出解聘和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的,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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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3月起物业“撤场” 需提前仨月交接
来源:天津日报2015-02-15 15:06:00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好物业项目管理的衔接,日前,本市出台《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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