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停热实施细则:居民办停热不用四邻签字

来源:地产中国网综合 2014-09-17 09:45:00

昨天,记者从市供热办获悉,《哈尔滨市用户申请停止用热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新停热实施细则将在20日前实施。针对停热中百姓关心的9大热点问题,本报专请市供热办权威负责人为您一一解答。

1新细则最大亮点是什么?

答:热企受理停热前要公开告知用户

新细则首先对热企受理停热有新规定,要求热企每年办理停热之前必须要以小区单元张贴通知等方式告知热用户,保证业主第一时间知情,以免错过办理时限。其次,新细则最大限度保护居住者权利。为保证供热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居住用户的用热质量和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停止用热房屋对相邻居住用户供热质量的影响,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2新细则适用哪些人群?

答:分户供暖和未实施计量收费供热的用户

“申请停止用热实施细则”适用于哈尔滨市规划区内具备分户供热控制条件,未实施计量收费供热的居民用户都可办理申请停止用热行为。

3居民何时申请停热?

答:9月30日前书面申请

新停热细则规定,实行分户供热的用热户申请停止用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2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标明申请日期和时点。

逾期未提出停热申请的,供热单位有权拒绝用户提出的停止用热申请。

4热企接到申请后何时答复?

答:10日内形成书面意见并签停热协议

供热单位应在本供热期开始前向用户公布受理停止用热申请时间,集中受理、统一答复,在接到用户停止用热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符合办理停止用热条件的,应与申请停止用热居民签订停止用热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力与责任;不符合办理停止用热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出具书面意见。

5居民申请停热要交哪些材料?

答:身份证、产权证或购房合同

按规定,用户申请停热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交如下材料:(一)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承租证,新购住房未办理产权证的,需提供购房合同;(二)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身份证明;(三)不是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房屋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明。

6办停热后要不要交停热费?

答:要交纳热费总额的30%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按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去年起哈市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为热费总额的30%。

7停热后邻居室温不热,遭投诉咋办?

答:测温后属实,办了停热也要恢复用热

新细则规定,用户办理停止用热导致供热期内相邻居住用户室温不达标,居住用户投诉的,供热单位应将居民投诉记录、供用热双方现场测温签字记录等留存作为佐证材料,报送所在区供热主管部门核实后,通知已办理停止用热用户恢复用热。自供热单位通知恢复供热之日起,热费按正常标准收取,供热单位通知恢复供热之日以前停热期间按日折算停热期,按停止用热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用户不得拒绝。

8哪些情况不能办理停热?

答:冷山、底层、顶屋等6种情况不能办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一)非分户供热用户。

(二)分户供热用户控制阀门在用户室内等不具备停止用热控制条件的。

(三)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分户改造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用户在供热期期间入户的,本供热期计算在办理申请停止用热条件的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四)冷山、底层、顶层用户等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五)居住用户相邻房屋两户(含两户)以上申请办理停止用热的。

(六)本细则第七条规定范围内上一供热期已造成相邻居住用户供热质量不达标,居民用户相邻房屋入住情况未发生变化的。

9热企有权附加其他停热条件吗?

答:不能

以往个别热企为达到不给热用户办理停热的目的,擅自增设“四邻签字”等附加条件,对用户横加阻拦。

本新细则实施后,要求任何单位不得设置本细则规定以外的申请办理停止用热条件。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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