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机构“借鸡生蛋”290万维修基金定存收益归属成疑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4-09-12 09:16:00

   近日,南京江宁恒安嘉园小区(以下简称恒安小区)的业主想使用小区专项维修资金,却发现一部分维修资金被主管部门江宁区住建局私自从活期转存为定期,并盈利293.5万元。当业主向该部门索要利息时,却被告知业主只能使用35.7万元的活期利息,没有资格使用定存收益。

  针对业主的质疑,江宁区住建局有关负责人称,定期与活期的利差客观存在,早先确实没有向业主公布,但去年已向业主代表提供相关材料,利息一部分上缴财政,另一部分则用于办公经费的支出。

  根据原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等转入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在并未向业主公开的情况下,江宁区住建局私自利用这笔资金进行营利,这种借鸡生蛋的做法涉嫌违规。”房地产行业专家张建初向记者表示。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江宁区住建局办公室,一位负责人表示,“这个事情已经有报道,我们也进行过回应,现在不会再就此事表态。”

  住建局用维修资金“钱生钱”/

  近日来,南京不少小区开始将维修资金由活期转向定期,恒安小区的业主也计划将这笔资金“活转定”,从而获得更多收益。

  公开资料显示,恒安小区始建于2005年,2006年有1088户家庭入住,共缴纳维修资金1097万元,这笔资金一直由江宁区住建局代为保管。

  当业主询问这笔资金产生了多少利息时,江宁区住建局一直回避这一问题,最终经过几番交涉后,住建局回应称,小区居民拥有的活期利息仅35.7万元。

  然而,小区业委会副主任李军红在为维修资金办理 “活转定”时发现,早从2006年开始,江宁区住建局就已将这笔资金转为1年期定期存款。“跟业主说存的是活期,实际上住建局存了定期,产生的利息住建局得大头,业主只能得零头。”李军红表示。

  李军红进一步调查发现,小区的维修资金已经产生了329万多元的利息,其中包括293.5万元1年定期利息,但是在向住建局索要这笔资金时,他被告知除了35.7万元活期利息外,余下的293.5万元业主没有资格使用。

  该小区业主唐先生对记者说,“本来就是拿我们的维修资金产生的利息,为何不给我们,作为代管部门,无权利用这笔资金私自获利。”

  针对业主的质疑,江宁区住建局有关负责人称,定期与活期的利差客观存在,早先确实没有向业主公布,但去年已向业主代表提供相关材料,利息一部分上缴财政,另一部分则用于办公经费的支出。按2008年以前的地方相关规定,代管单位每年可以从增值收益中提取2%左右的管理费用,现在已停止提取。

  “即使按‘2%’计算管理费,需要293.5万元吗?”部分小区业主质疑:代管部门以收管理费为由私自转存定期,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

  9月9日,记者致电江宁区住建局物业科,该部门一位工作人员让记者先与办公室联系。办公室一位负责人对记者说,“这个事情已经有报道,我们也进行过回应,现在不会再就此事表态。”

  根据原建设部和财政部2007年联合颁布的《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等转入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房地产行业专家张建初表示,“在并未向业主公开的情况下,江宁区住建局私自利用这笔资金进行营利,这种借鸡生蛋的做法涉嫌违规。”

  维修资金收支不透明成诱因/

  恒安小区的维修资金问题被媒体报道后引发高度关注,北京、上海、广东、河南等多地不少小区业主均对外透露,想摸清维修资金实际产生了多少收益困难重重。

  而据原建设部和财政部颁布的《办法》,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一次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既然已有明文规定,为何相关职能部门却没有履行?业界猜测,这笔巨额的维修资金可能没有真的 “沉睡”,而是被一些主管部门用来钱生钱,沦为某些利益部门的生财工具。

  房地产行业专家李智对记者介绍,住房维修资金虽是开发商代收的,但业主才是真正的主人。然而,维修资金业主难以使用,却为开发商、银行及有关部门带来巨额利润,“之所以造成这样的局面,主要原因是这笔数额庞大的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不透明,财政和审计部门缺乏监督。”

  南京本地一家商业银行信贷部经理陈飞对记者表示,“很多银行盯上这笔巨额的维修资金,因为对银行来说,当然欢迎活期存款,既可少付利息,又能随时调动大笔资金。其实代管单位并不糊涂,因为维修资金是各大银行争抢的对象,他们可利用手中的选择权从中渔利,有代管单位将钱存在小银行,因为相对于其他商业银行,小银行的利息和吸储返还比例较高。”

  按照原建设部和财政联合颁布的《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但在张建初看来,维修资金处在一个监管盲区,“很多时候只会看到使用者,不见监管者,有时候监管者往往也是使用者,根本就无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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