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财政获利多时,乱摊派自然少些;若是土地财政没落,乱摊派自然又有死灰复燃之势了。当有效监督和有效追责到位了,企业才有底气对行政逼捐说“不”。
原本财政拨款80万元的“政府大院”改造建设项目,“摇身”变为800多万元。卖地筹款填不了缺,最后百余万元靠企业“捐资”:深圳老板20万元,矿业公司10万元,爆竹厂6万元……这份24家企业的捐资清单,背后是“不捐款别找政府帮忙办事”的“协商”。如此咄咄怪事发生在广西合浦县石康镇。
类似这样的行政索捐或行政逼捐,其实我们并不陌生。上世纪90年代初期,一些地方就曾有行政“三乱”之祸,媒体称之为行政乱收费、行政乱罚款、行政乱摊派。对此“三乱”,政府也不乏运动式治理,但前治后乱、边治边乱的情况仍然存在。究其原委,无非是积淀已久的体制之弊、财政之困、制约之失、素质之忧。
时间推移至1996年。其时,中共中央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并宣示要建设法治国家。《行政处罚法》等一批规范行政权运作的法律陆续出台,都市报的监督功能也开始显现,“行政三乱”的违法成本上升,各种乱象也逐渐消退。当然,另一个原因是,“分税制”改革已经完成,土地财政走上前台,一些基层政府终于可以借由卖地来摆脱各类行政乱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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