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农村居民最重要的个人财产,农房纳入不动产登记,将为扩大农民财产性收入提供法律依据和政策保护,将促进完善真正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体系建设,为推进城镇化和户籍改革提供现实条件。
日前,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此通知的一大要点是,在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前提下,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并纳入确权登记发证范围,基本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这就意味着,作为农村居民最重要的个人财产的农房,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精神指导下,开始逐步具有受法律保护的产权基础和产权地位。
将农房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表明了我国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进程中,认识不断深化、改革不断深入、目标更加明确的过程。上世纪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初,我国开始探索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试点。经过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停滞,1999年之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全面加快,2008年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开始走上舞台,直到此次在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中,将农房一并纳入不动产登记,为形成覆盖城乡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打开了通道。
农房纳入不动产登记,将为扩大农民财产性收入提供法律依据和政策保护。多年来,“农民房子不值钱”已成为农民心头无法抹去的痛。有关部门虽然长期呼吁要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但作为农民最主要财产的农房除了居住,既不能抵押担保,也难以转让受益。如今,将农房与宅基地一起并入不动产登记,房地一体,就使落实中央提出的“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利抵押、担保、转让”要求,在法律和政策体系中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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