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京《门楼牌管理办法》出台 所有建筑须上牌
来源:北京日报 2014-07-31 08:02:00 作者:高健 刘欢
在建工程、临时建筑、农村宅基地,新《办法》同样规定要设置门楼牌。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时,应当按照门楼牌设置规范对建设工程门牌、楼牌以及单元牌、户(室)牌进行预编号,并编制编排表。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后至竣工验收前的合理期限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请编制门楼牌号,设置门牌、楼牌。
临时建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可以对临建进行统一编号,并设置临时标志牌。临时标志牌仅用于标识建筑物地址信息,不作为该建筑物本身合法性的证明以及产权登记信息凭证使用。
村民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村民住房的,施工完成后,应当向宅基地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提交宅基地批准文件,申请设置门楼牌。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进行实地勘察,编制门楼牌号。
新《办法》还要求区、县公安机关加强对辖区内门楼牌的巡视、管理工作,发现未按照规定设置门楼牌或者门牌、楼牌出现松动、遮挡、破损、丢失等情况的,应当及时纠正、维护或者更换。
依据新《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擅自编制门楼牌地址信息,设置门牌、楼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更改、移动、拆除、损毁公安机关依法设置的门牌、楼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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