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新《消法》简洁的法条文字背后不仅反映着社会发展变化的脉搏,还能深刻折射出一个社会奉行的法治理念,更有助于构建理性和谐的社会关系。地产中国网邀请安徽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胜利教授详细解读新《消法》深刻内涵。
地产中国:新《消法》是一部与中国老百姓日常生活联系最密切的一部法律,它的修改和完善也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不断进步的体现,修法对推进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建设进程有什么深远意义?
李教授: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进展不仅仅体现在《宪法》、《刑法》等根本法、基本法的完善,也体现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每一部法律、每一项制度乃至每一个条款的修订与完善之中。作为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关系最密切的法律之一,《消法》的此次修订将会使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地位、利益更加平衡,从而有助于构建一个更为理性和谐的消费关系。就其社会影响而言,鉴于生活消费的普遍性和消费者权利意识的不断高涨,可以期待新《消法》被社会公众更多地了解和运用,将会在潜移默化之中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对民主法治观念在全社会的普及,有着重要意义。
地产中国:新《消法》简洁的法条文字背后不仅反映着社会发展变化的脉搏,还能深刻折射出一个社会奉行的法治理念。新 《消法》将对我国法治文明建设产生怎样的影响?
李教授:从亚里士多德开始,法治就成为不少有识之士的追求目标。所谓法治,就是“良法之治”,有两层含义,一是在所有的社会治理规则之中,法律处于最高地位,应得到人们的普遍遵行;二是这些得到普遍遵行的法律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要符合社会的一般善恶观念,要体现公平正义。《消法》本次修订的条款颇多,都是立足于公平正义观念来调节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应该、也一定会得到包括经营者、消费者在内的社会各界的普遍遵行。如此当然有助于我国法治文明的建设。
地产中国: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低俗、虚假广告这些宣传侵害的对象也是众多且不特定,这些广告显然与社会主义文明建设是相违背的,新《消法》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在您看来,这一全新规定有什么样的意义?
李教授:应该说新《消法》的这一规定不能称之为“全新规定”。
我国1995年实施的《广告法》第38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新《消法》第45条是在《广告法》第38条的基础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与广告主一起对虚假广告带来的消费者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加以细化(从一般的虚假广告到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和强化(在责任构成要件上从“明知或者应知”的主观过错到不再强调主观过错)。
由于《广告法》不如《消法》那样受社会关注,普通消费者往往对《广告法》第38条不甚了解,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则可能不会想到还有这一条款可以适用。现在《消法》中确立的针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的连带责任规则,在人们越来越关注消费安全的大环境下,作为一个有力的法律武器,相信会被更多的消费者用来维护自己和家人的消费安全,从而有助于对虚假广告的治理,净化我国的商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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