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当下中国不适合对个人住房开征房产税?过于简单地回答是或否,并不利于各方面真正认清房产税或房地产税的本质,也不利于说清楚这一税种的作用机理。大多数时候,弄清楚一项政策背后的基本事实往往比草率做出评判更为重要。所谓理性之光方才常青。
众所周知,现代意义的房产税起源于英国。工业化高速成长所致的地价上涨,令征税有了可能。美国建国之初的1792年,就有4个州开始征收房产税,而到了1798年财产税法将房产和土地分别课税,直至20世纪初,美国每个州都有了房产税法规。
我国建国之初,政务院便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1950),将房产税列为当时全国开征的14个税种之一。1951年8月,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与地产税就此合并为房地产税。可以说,各国政府将房地产纳入课税范围并不是新鲜事情。但需要明确的是,天下课税的商品或服务实在太多,为什么在今天的中国,房产税被选中后就引发争议?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特有的土地出让金制度,但更为重要的是与之对应的地方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供给不足。
大多数国家将房产税列为地方税,我国房地产税也有此倾向,即立足于使其成为地方主体税种。其根本原因在于,对于一个区域的居民而言,大多数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供给来自当地政府。安全的社区治安、良好的环境卫生、便利的交通设施、优质的教育资源、贴心的医疗卫生服务和高效的行政办事效率都有成本。当然,也都需要付费。
经济学经典认为,受益原则(即谁受益谁支付)是保证公共产品供给效率的最优选择。但问题在于,有的公共产品如路灯难以分割其效用;有的公共产品如进出社区绿地,去甄别是否属于社区居民的成本又过高。事实上,在大多数情况下,按照辖区内居民可承受能力的高低,收费或者收税,才可能维持上述公共服务的正常运转。换言之,保证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可持续供给高于谁受益谁支付倡导的公平原则。
具体来讲,房产税是要求,只要你在该社区拥有房产,即使您的家庭短期内不太需要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暂没小孩入学入托,也没有私家车占用公共道路,甚至没有居住于此,都必须依据住宅面积的大小及所居住房产的价值征税。大多数房产税收入都用以改善和维持所在辖区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供给。这一思路的背后,有着地方政府面对辖区居民诉求的内涵,也有着强烈的区域治理结构的内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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