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准10省市试点地方债自发自还

来源:地产中国网 2014-05-21 20:51:00

中新网5月21日电据财政部网站消息,日前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的通知。据通知,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

以下为财政部下发的通知全文:

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青岛、宁夏、江西省(区、市)财政厅(局、委):

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为加强对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工作的指导,我们制定了《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14年5月19日

附件:

《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加强对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的指导,规范试点地区发债偿债等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发自还是指试点地区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本地区政府债券发行、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机制。

第三条试点地区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行债券总量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2014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第四条试点地区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4年政府债券期限为5年、7年和10年,结构比例为4:3:3。

第五条 试点地区按照市场化原则发行政府债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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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5月21日电据财政部网站消息,日前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的通知。据通知,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上海、浙江、广东、深圳、江苏、山东、北京、江西、宁夏、青岛试点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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