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分组对《长沙市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初审。市人大常委会及相关部门还将广泛听取各界对该《条例》的意见。“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成为《条例》的亮点之一。
公务员和家政人员等不适用本条例
“在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施行以来,我市部分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规范、拖欠职工工资、‘五险一金’落实不到位、滥用劳务派遣等侵害职工劳动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主任周伟说,近几年来,我市在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如规范劳动用工、工资集体协商、农民工工资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渠道适当拓宽等,这些制度性成果亟需地方性法规加以固化与完善。
《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的劳动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与前述主体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的劳动权益保障,属于《条例》适用范围。公务员以及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不属于《条例》的调整范围。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个体工匠与帮工或学徒之间、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产生纠纷的,也不适用《条例》。
公积金缴纳将写入劳动合同样本
该《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市人大常委会委员陈兴平认为,把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写进《条例》,是对职工权益保障很重要的一个方面。“这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对企业缴纳住房公积金有促进作用。”陈兴平说。
该《条例》还规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中应当包含住房公积金和用工形式等相关事项。“劳动合同样本中增加了住房公积金事项,可以从源头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落实。”黄志平委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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