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成本低 相关法规待完善
案件主审法官黄海涛表示,杨女士丈夫所在的公司也参与了投标,从严格意义上说,这是一起“围标”行为。涉案合同中约定的“公关”服务明显超越了正常居间服务的范畴。不过他也坦言,在此类工程招投标案件中,要认定围标的事实并不容易,需要深入调查。
引人注意的是,中恒嘉信为什么在一审中主张串标,却在二审中其代理律师当庭不再主张串标,而纯粹从合同的角度主张该合同与居间合同不符?刘正韬法官解释说,由于在民事诉讼中,违法并不等于犯罪。本案中,如果无法查清串标的事实,法院只能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杨阳返还财产,但是不会对双方处以罚金。
至于中恒嘉信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表示的“杨女士并未能很好履行居间合同”,是否会对案件判决产生影响?刘正韬法官说,无论杨女士或者冯先生是否对中恒嘉信公司中标起到了作用,即使一点作用没起,中恒嘉信完全凭自己中标,也不会对合同违法的事实有任何改变。作为一个独立投标人,和其他投标人进行此类操作,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围标也称为串通投标,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行投标,通过限制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使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从而谋取利益的手段和行为。
北京辽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律师谷辽海认为,招投标不管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围标串标现象目前都比较普遍。他表示,实践中串通投标的查处存在取证难的问题。有时招标方也有参与,有的被蒙在鼓里。目前受侵害的投标方的委托律师若想取证比较困难,谷辽海建议,应进行举证责任转移,从立法上规定由招标采购部门应提供举证责任,将有利于打击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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