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 居间费被罚没
在上诉状中,中恒嘉信公司诉称,杨女士涉嫌串通投标,因此居间合同应属无效。中恒嘉信公司还认为,杨女士并非真实的居间人,其丈夫冯先生才是。中恒嘉信称,一审中由于中恒嘉信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一审法院并未认定冯先生的身份与案件的关系。
二审中,合议庭发现,中恒嘉信在一审审理阶段和上诉状中,均提到“杨女士涉嫌串通投标,与杨女士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协议”。
然而,在二审的第一次开庭中,中恒嘉信提交补充理由,认为双方协议因内容违法而无效,不再主张串通投标的问题。此外,在一审及二审的庭审中,中恒嘉信的代理人还主张,杨女士未能很好地履行居间合同。而杨女士在一审和二审过程中都否认存在串通投标。
参与案件审判的刘正韬法官说,为了查清事实,合议庭来到涉案工程的招标方调取了有关涉案工程的相关证据。证据显示,杨女士的丈夫冯先生是涉案工程另一投标企业北京天宇柏业贸易有限公司的项目总负责人。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中恒嘉信和杨女士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投标人串通投标,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明显超出了正常居间服务的范畴,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法院终审判决中恒嘉信与杨女士签订的居间合同属无效合同,杨女士无权要求中恒嘉信支付居间费用。法官表示,中恒嘉信与杨女士事先串通投标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活动,应予以民事制裁。对于双方的非法所得,法院将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按双方约定的居间费用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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