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来越长的融资链条和猫腻
“投资人-有限合伙-融资方”的链条正在加长,猫腻也多了起来。
常用的“玩法”是TOF结构(Trust to Fund,基金中的信托),即信托公司作为LP,以信托计划募集资金与其他LP一起,和GP共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然后,再借助“通道”将资金给融资方。
猫腻之处在于,信托公司高管人员在其中实际充当了掮客角色,有限合伙基金成为输送利益的通道。
一种情况是,TOF中,信托计划只是募资渠道,信托公司与GP签订抽屉协议,信托只出资、不负责风险控制,而GP承当项目风险连带责任。信托高管因帮忙募资,会获得1%-3%的好处费,这笔钱来自投资顾问费。
另一种情况是,信托公司高管因职务便利,有一些相对较好的项目,并负责项目尽职调查和风险控制,但为了扩大资金杠杆,会设立信托计划募集部分资金,剩余资金由有限合伙帮忙募集,并由GP具体负责操作业务。同样,有限合伙需要向信托公司高管支付较高的投资顾问费。
小川进一步指出,有一些比较好的项目,信托公司高管还会找人代持来投资信托计划,以进一步分享项目收益。
由于信托公司高管人员可以在其中谋利,就会有动力包装项目以便通过内部风控部门,实际上埋下了道德风险的隐患。
除了利益输送,由于信托、有限合伙的相关税收法规不完善,信托成为了逃税避税“通道”。
据私募律师介绍,在TOF结构中,有限合伙的LP包括信托公司、个人投资者等。有限合伙具有为个人投资者进行个税代扣代缴的义务,但信托公司仅为信托财产受托人,现行法规未规定其作为个税的扣缴义务人,需要信托计划背后的个人投资人主动申报。
实际生活中,由于税务机关征管态度不明确,部分人并未主动申报缴纳个税。
也就是说,出资额相同的个人投资者,直接投资有限合伙将会被代扣代缴5%-35%的个税,而通过信托计划再进入有限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人,不会被代扣代缴个税,而需要主动申报,但实际往往不申报。
另一种逃税方式在于改变有限合伙从项目获取收益的形式。
上述私募律师称,按相关规定,如果有限合伙企业通过大股东股权回购获得收益,个人投资者的收益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使用5%-35%超额累进税率代扣代缴个税;而如果有限合伙取得的收入性质为股息红利,个人投资者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税目使用20%税率代扣代缴个税。实际中,会按照孰低原则来灵活处理以少纳税。
此外,由于我国各地政府针对PE/VC机构制定了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些有限合伙也专门跑到税收有优惠的地方去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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