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产权房与经济适用房制度有何区别?
共有产权房与曾执行多年又屡屡曝出丑闻的经济适用房制度有何区别?
与经适房存在的源头审批和套利漏洞不同,住建部有关人士表示,共有产权房不仅可以保持其保障房属性,而且,即使住满5年后上市转让,购房者也要优先转让给共有产权人,也就是地方政府,由政府按市价购买产权获得完整产权。
按照约定,上海当地政府占共有产权房30%—40%的产权,60%—70%的产权归个人。由于产权收益共享、补缴差价等因素,使得溢价大幅缩小,杜绝了共有产权房的寻租现象。北京近日也明确规定,自住型商品房为“共有产权性质”,购买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转让;5年后转让的,按照价格差价的30%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同时,保障房从“完全产权型”转向“共有产权型”,有利于地方政府积蓄财政实力和制度保障来推进保障房建设,也有利于让市场介入、发挥市场作用。中国指数研究院华中市场总监李国政认为,当前的保障房建设模式,政府提供了财政补贴、出让金优惠等支持。而共有产权房实际上是把这些支持以共有产权的形式明确下来,使住房保障政策更加法治化。
李国政分析,通过在市场上出售或由保障对象购买政府持有的部分产权,政府能够回收土地等各种增值收益,有利于后续保障房建设的投入,使更多的人得到住房保障。
此外,共有产权保障房所面向的保障人群是真正的中低收入“夹心阶层”。这一群体工作单位与家庭收入更加固定,事业上升度高,相关政府部门对其的监管更加有效。
全面推广还需完善收益模式
住建部副部长齐骥近日表示,将在各地有序开展共有产权保障探索的基础上,完善产权分配和上市交易收益调节机制,切实消除牟利和寻租空间。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教授毛寿龙表示,这种模式更适合快速发展的地级市,房价相对较低,可以参照商品房定价。但在北京、上海等房价较高的一线城市,共有产权房如何定价才能既让中低收入阶层买得起,也没有牟利空间,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李国政认为,要完善共有产权房的上市回购定价模式,若政府出资回购受助者产权,要确定一个合理的回购价格。
上海市房地产(行情专区)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徐益超指出,随着共有产权房大量入市,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的重要性将日益紧迫突出,应不断加强申购审核、售后监管和后期退出等工作,压缩利益空间,确保保障房资源的循环利用,并通过公积金、房贷等方面的政策创新和倾斜,使更多住房困难家庭“圆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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