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房产证不要维修收据
修订稿还取消了购房人办理房产证时要提供专项维修资金收据的规定。据介绍,修订稿规定开发商在办理商品住宅的“大产权”时,不再区分是否是预售项目,全部都要提交专项维修资金交讫证明。也就是说,在开发商办理“大产权”时,维修资金必须按整栋楼交齐。
因为办理“大产权”在业主办理房产证前,在保证整栋楼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情况下,无须在办理房产证时再收取专项维修资金收据。
房改房补证不用单位证明
修订稿还取消了房改房遗失补证需售房单位出证明的规定。按照本市之前的规定,房改房的房本如果遗失,需原售房单位出具已领证的说明后才能补发。
2003年施行的《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已购公有住房转让时,可以不征得原售房单位同意。”而且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登记簿才是物权归属的依据,房产证和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登记簿为准。
“因此,原来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而且遗失补证并非房屋上市交易。此外,原来的房改售房单位,有的已经不存在甚至破产,再找原单位开证明,确实非常困难,所以修订稿取消了这一规定。”相关负责人说。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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