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相关法律法规亟待完善
“办理了产权登记的地面停车位才能出售,但现实是开发商往往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地面停车位也出售,这其实是在钻法律的空子。一边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另一边《物权法》中又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这就导致了没有进行产权登记到底能不能出售的矛盾。”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的李卯春律师认为,由于住宅小区车库、车位的立法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这也就导致了人们对车位权属理解的不同。“《物权法》在立法时由于考虑了很多历史遗留问题,因此在法律中也就难免导致区划范围的模糊。目前国内不少城市都出台了专门的物业管理条例对小区停车位的权属进行明确的规定,如《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就规定,建设单位出售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应当在出售前依法办理车位、车库预售许可或物权登记。而目前太原市至今没有制定专门的物业管理条例,因此相关问题亟待通过完善立法来解决。”
张律师提醒,如果地面车位没有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出售地上车位,实际销售的是使用权,不过是一种变相的租赁买断行为。而且按照《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那部分无效。
不同的人对停车位的权属有着不同的理解,但停车位权属无清晰界定,却使业主往往成了吃亏方。“在相关法律完善之前,业主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先明确约定车位、车库权属,然后再对于具体使用问题做进一步的书面约定,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张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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