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处置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回放:张某与李某是夫妻,双方以妻子李某的名义购买其所在单位的一套房改房,并办理了房产证。2009年12月,李某未经丈夫同意,便擅自与陈某签订合同。张某知道后,反对李某卖房。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李某是夫妻,且所购房是夫妻双方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单位房改房,故诉争房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李某与陈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未经张某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李某与陈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
法官“排雷”: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该案中,张某、李某两人是以李某名义购买其所在单位的房改房,诉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与陈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未经张某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因此协议无效。
为避免卖房人受房价利益的驱动,为自己恶意违约找借口,法官建议购房人,所购的房屋如果属于出卖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定要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确认夫妻双方均同意卖房,即使作为出卖人在合同上签字的是夫或妻一方,也应当要求提供其配偶授权卖房的授权委托书。
(来源:新华网)是中国互联网新闻中心·中国网旗下地产频道,是国内官方、权威、专业的国家重点新闻网站。
中国网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