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债务引发忧虑之际,江苏祭出严控土地融资的新招。
本报记者独家获悉,江苏省日前出台《关于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引人关注的是,该意见将市县级地方政府的土地储备计划审核权上移至省级政府。文件明确了土地储备机构年度可融资规模的计算方式,最终由省财政厅核准。经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土地储备机构方可获得年度融资规模卡。
“以前政府需要融资经常找到一块土地做抵押,和商业银行对接之后按评估值打个折融资。地方政府在融资上想融就融,有土地就融。”江苏省某地级市国土 资源局负责人27日对本报记者表示,“这个方案设置了可融资规模,就像对公司、个人设置信用额度一样,能够从严控制政府的融资规模。”
原标题:江苏加急文件严控土地融资 土储核定权上收至省
该意见是对去年国土部等四部委下发《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和财政部、国土部近期下发《关于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等问题的意见(财预【2013】182号)两份文件的细化和深化。
土地储备审核权上收
江苏省此次发布的意见明确了土地储备机构年度可融资规模的计算方式。其等于省财政厅核定的土地储备机构债务余额限额减去土地储备机构上年度末债务余 额。其中,前者根据各类土地储备面积乘以单位费用后相加并扣除财政预算划拨资金再乘以调减系数得出(计算方法详见本版图形),后者的数据则由财政厅相关部 门认定。
因此,根据该计算方式,可融资规模与债务风险负相关,债务风险高的地区,其可融资规模也越低。
《意见》也规定,土地储备债务资金应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不得用于城市建设以及与其他和土地储备物业无关的项目。这也和此前国土部的162号文一致,未做出更具体的规定。
162号文将土地储备计划的审核权赋予各级政府。162号文要求市县国土等部门审核当地土地储备机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通过同级政府批准之后报上级部门备案。
江苏省出台的意见较国土部的规定更进一步,将土地储备机构的可融资规模的最终核定权上收至省财政厅。因为可融资规模的计算涉及年度计划土地收储及开 发土地面积的认定,因此市县土地储备机构的年度收储计划必须得到省财政厅的同意,但是并非是每一块土地的收储都要经过财政厅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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