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论
周俊生 (财经评论员)
最近,有关房产税试点扩围的消息再度热闹起来,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杭州市政府上报的试点方案将与两年前已经试点的重庆、上海一样,采用对增量房屋征收房产税的模式。这个消息出现在媒体以后,引起舆论很大关注,多位市场评论人士认为,房产税增量征收并不是一种合适的模式,也起不到它应有的效果。
其实,从严格意义上说,房产税并不是近几年一个新设的税种,早在1998年,国务院就专门颁布了房产税暂行条例,但其中规定了对个人所拥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就当时的情况来说,在房产税的征收上实行的这种豁免,是有它的政策用意的。当时,我国刚刚开始推行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虽然已经建立,但还在起步阶段,因此政策面上更多地鼓励居民买房,房产税的豁免显然有利于引导市场的活跃。
由于各种因素的合力,房地产市场在最近10多年里取得了飞速的发展,而这种发展的一个最明显特征是房价出现了暴涨。值得我们思考的是,近些年,正是我国房地产市场不断强调政府调控的过程,但是从现在的实践来看,这种主要由行政力量推进的调控基本上没有起到什么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开征房产税似乎已成为合理的选择。
对于开征房产税,支持者的最大理由是它能够增加房产交易的成本,从而对这个市场中的投资投机功能产生抽离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总体上依然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因此这种用征税的方法来减低房价的期望是不切实际的,反而因为成本的转嫁而推高房价,从而伤及刚需购房者。
同时,一个非常值得商榷的问题是,当初为了提振市场,对买房者进行房产税“豁免”,与后来跃跃欲试的“开征”形成了巨大反差,这种政策的“变脸”不但令当年受政策“吸引”入手的人难以理解,也有违“交易协议”基本诚信,需要政策制定者换个角度,多一些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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