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明确违约责任 房贷失败后不予违约赔偿

来源:地产中国网 2013-06-09 10:11:00

贷款买房时很多业主的首要选择。“剩余尾款由业主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对于贷款按揭,购房合同大多会作出这样的规定。然而,万一贷款申请被拒,买房人该面临怎样的选择,开发商又能否向业主索要违约金?

张亮看中了位于海南省海口市区一楼盘,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张亮支付了首付款17万余元,却迟迟没有完成银行的按揭手续向开发商支付购房尾款。协调无果后,开发商将张亮告到法院,开发商不但要求与张亮解除合同外,而且要求张亮向其支付违约金。近日,一审法院判决可以解除开发商与张亮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张亮无需向开发商赔付违约金。

2010年3月,张亮看中了位于海口市区某楼盘21层的一套房屋,并与销售人员签订了购房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购房款为56万余元,由张亮于2010年3月支付首付购房款约30%,首付款金额为17万余元,剩余房款39万元由张亮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张亮一直无法办理购房尾款的银行按揭手续。

开发商称,该楼盘在合同约定的时间之内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证明该楼盘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内容完成施工。在2011年11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商品房验收合格条件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张亮使用。

开发商认为,他们全部履行了合同约定,但张亮仅支付了17万余元的房款,仍欠39万元购房款,并已经逾期。针对此情况,开发商主张按照合同约定,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张亮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请求法院判决张亮支付违约金3900元。

对此,张亮则辩称,他对开发商所说的事实是认可的,但是他并非有意不向银行申请办理按揭支付尾款,主要是因为政策上的原因,导致他本人无法办理按揭。张亮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对开发商所说的赔付违约金不予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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