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开发商与张亮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购房者张亮无需赔付违约金。
■以案释法
未明确违约责任难主张
对此,承办法官庭后表示,开发商与张亮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主体适格,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均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的保护。在此案当中,开发商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请求予以解除,张亮并无异议,法院应予准许。
针对购房者张亮是否应该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的问题,虽然约定购房者在无法办理银行按揭的情况下,应一次性支付房款或者分期分批支付尾款,但是开发商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在购房者无法办理按揭后,对购房者进行通知,要求购房者支付购房尾款,且双方没有约定支付购房尾款的限期,因此法院认定购房者张亮没有构成违约,不用支付违约金。
专家提醒称,市民在类似的房屋买卖、租赁、转让合同中,一方违约后,应当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主要是看双方当初在合同中如何约定的违约情形和违约责任。为了便于明确责任,合同双方在拟定合同的时候最好约定具体一些,以明确双方的责任。签订合同的双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主要看双方的约定。(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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