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4日获悉,为了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福州市日前出台了《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对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建筑面积计算和房屋用途、性质认定,房屋补偿,奖励、补助,以及过渡等方面作了规定。
权属不清的不作货币补偿
《细则》明确,被征收房屋属个人或单位所有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被征收人应当依据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属国有直管公房的,以公房租赁凭证为计户和补偿依据。
历史老宅因分割等原因造成房屋确权面积小于30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在本市有其他住房的,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实行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如有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或被征收国有房产的各使用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
房屋可整体区位评估或分户评估
《细则》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委托选定的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进行整体区位评估。被征收人不同意按整体区位评估价格及相关规定签约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委托选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分户评估。
被征收人选择整体区位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为:货币补偿金额=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区位评估价+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货币补偿金额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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