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要扭转廉租房“住得进来,搬不出去”这种怪圈,首先,廉租房准入标准应与时俱进。不妨与市民收入、物价水平建立联动机制,即结合本地物价水平和居民平均收入,不断调整这一标准。究竟依据什么标准,相关部门要开展考察测算,并组织以“夹心层”为主要参与者的听证会,最后再颁布实施。
其次,由地方政府组织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用制度。在保障性租赁房方面,政府实时跟踪享有保障性住房家庭的收入变更情况,从而为架构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提供可靠信息保障。
更为重要的是,政府收回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廉租房后,还应做好善后工作,倘若他们找不到合适的廉租房,可以直接申请政府的租赁补贴,以便到市场上租住合适的住房。此外,倘若是低收入群体,即便真的发现违规,也要建立惩罚期限,以及重新申请廉租房的良性救济机制,毕竟,对待这部分弱势群体,我们绝不能动用“一棍子打死”政策,可以通过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政策,奉行“治病救人”的原则,让其悔过自新,重新获得政府规定的基本住房权利。(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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